移民德國入境簽證要求都在這里!
不論是哪個國家,想要入境都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流程的。而德國根據人群和居住目的,外國人入境德國的規定也不同。
國際電聯公民以及來自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的國民只需要有效的身份證件即可進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不需要簽證。對于所有其他國家的國民,以下規定適用:
短期簽證(申根簽證)
德國是申根協定的成員。在申根國家短期停留90天和180天的條件受歐洲法律管轄。短期住宿包括旅游,探訪朋友或家人以及出于商業目的。歐盟與一些國家簽訂了特別入境協議。
長期簽證
超過90天的住宿僅用于特定目的,例如家庭團聚,學習或就業。外國人和外國人誰想要旅行的一個長期逗留,必須前往主管外交任務前申請簽證。只有澳大利亞,以色列,日本,加拿大,新西蘭,大韓民國和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即使在進入該國之后也可以獲得所需的居留許可。
如果德國是唯一或主要目的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大使館和外國代表負責簽發簽證。簽證申請應在計劃入境前至少6周進行。在拒絕簽證申請的情況下,上訴權對任何申請人開放。
居住終止
不再擁有所需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有義務離開該國。
離開該國的義務可以通過僅僅到期居留許可或官方決定來證明。
義務離開
為了防止隨著時間的推移離開該國的義務,必須在負責的移民局及時申請延長居留許可。
如果您離開德國超過六個月,也可以取消居留許可。如果外國人的停留危及公共安全和秩序,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其他實質利益,主管外國人當局可以發布所謂的驅逐令。該決定意味著現有的居留許可提前到期。
(重新)入境禁令
如果某人有義務離開該國并且不履行此義務,則在必要時強制執行。在這些情況下,將對數據主體禁止發放居留許可。這些入境和居留禁令也可以針對那些仍然在聯邦境內并且即將離境(例如,容忍)的人發放。這些禁令依職權限制。期限最長為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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