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勞工、技術型人才移民介紹,德國移民機遇
2005年1月1日,居住許可證系統和工作許可證被居住許可證取代,同時規定了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機會。結果,外國人只剩下一個權力。在國外,這些是外國代表(大使館和領事館的簽證處),在德國是外國人當局。就業服務的參與是在就業的情況下進行的,需經內部行政程序批準。
一般的招聘停止,即對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一般限制,仍然有效。
入境限制的例外情況適用于個別職業群體,并受相應條例("雇傭條例")規管。此外,如果存在公共利益,可以在合理的個案中作出承認(§18(4)句2AufenthG)。
對于高素質的人,從一開始就設想給予永久居留權,他們可以在入境后立即獲得居留許可。搬家或搬家的家庭成員有權從事有報酬的工作。
如果對計劃的商業項目有特定的經濟利益或特殊的區域需求,自雇人員可以獲得居留許可。為此目的,對商業項目進行逐案審查,其中考慮了對經濟的影響以及融資的保障。
成功完成學業后,學生可以在德國逗留長達18個月。
只有在有特定工作機會的情況下才能簽發居留許可,其中就業入學通常以德國作為商業地點的要??求為導向,同時考慮到勞動力市場的條件。
在德國工作
自2012年8月1日起,具有可比德國或公認或德國大學學位的外國大學學位的大學畢業生有機會進入工作場所。通過求職簽證,可以找到一份工作長達六個月的時間。除大學學位外,還必須提供維持計劃居住期間生計的證據。在求職期間,不允許從事就業或自營職業。
為研究人員提供便利的移民服務
為了研究德國聯邦移民和難民局(BAMF)認可的研究組織,如果外國人與該研究機構之間簽訂了有效的托管協議,則會頒發居留許可。這些研究人員的簽證程序是在沒有移民局參與的簡化程序下進行的。
法案依據:德國內政部頒布的一項針對實施高級人才引進政策的法律條款,并引入德國移民法的第18條。鼓勵國外高級技術及管理人才實現赴德工作和移居的計劃。
(德國居留法第18條: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englisch_aufenthg/englisch_aufenthg.html#p0364)。
工作簽證既是居留許可,同時也是工作許可,員工簽證持有人僅需每180天入境一次即可保留簽證。員工簽證持有人的家屬可申請家庭團聚簽證,可以在德國自由擇業。工作簽證持有者繳滿60個月的養老保險且德語水平達到B1級別,即可申請德國永久居留權。
法律規定申請條件:
1.具備德國官方教育機構認可的本科以上學歷和學位證明;
2.具備多年相關行業工作經驗;
3.具備英語或德語水平可以滿足德國當地工作及生活能力為佳;
4.在德國或歐盟當地沒有可以替代的相似人才,通過德國勞工局的優先性核查
聲明:本文圖片來源于網絡
下一篇: 探索移民德國的方式與條件
了解詳細的德國移民福利
請您至少填寫手機號方便您咨詢